問:我公司是一家一般納稅人企業(yè),員工出差取得個人抬頭的滴滴電子普通發(fā)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?
答: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》(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)第六條規(guī)定,納稅人購進國內(nèi)旅客運輸服務,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。(一)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的,暫按照以下規(guī)定確定進項稅額:1.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(fā)票的,為發(fā)票上注明的稅額;2.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,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: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=(票價+燃油附加費)÷(1+9%)×9%。3.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,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: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=票面金額÷(1+9%)×9%。4.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、水路等其他客票的,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:公路、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=票面金額÷(1+3%)×3%。國家稅務總局 12366 納稅服務平臺 2019 年 5 月 30 日廈門市稅務局對于“從 2019 年 4 月起,購進國內(nèi)旅客運輸服務,進項
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,取得滴滴公司開具的電子普通發(fā)票
時,購買方名稱應該填寫公司名稱還是個人名稱呢?”的問題答
復如下:以上情況,購買方名稱可以填寫公司名稱,也可以填寫
乘用人名稱。若填寫的是乘用人名稱,該乘用人應與公司建立勞
動關系或勞務派遣關系等合法用工關系。 因此,你公司員工出差取得個人抬頭的滴滴電子普通發(fā)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