答: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(fā)布<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(試行)>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)第十八條規(guī)定,納稅人應當對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實性、準確性、完整性負責。
2019年1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(fā)布的總局12366北京納稅服務中心負責人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中第2個問題對于“對單位員工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,作為財務人員,是否需要逐項核實信息后才能辦理扣除?”的解答進一步明確,根據(jù)有關規(guī)定,納稅人自己對填報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實性、準確性、完整性負責。因此,作為扣繳單位的財務人員,不需要逐項進行核實。如果有員工填報信息不完整的情形,那么可以補正或重新填報。
因此,員工個人應對其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實性、準確性、完整性負責,公司作為扣繳單位無需承擔責任。